龙华区科技创新局关于开展2022年龙华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项目受理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22年电子商务创新发展扶持计划电子商务平台培育项目的通知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2022年深圳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发布2022年度技术攻关重点项目申请指南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征集2023年度可持续发展科技专项项目指南建议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发布《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申请指南》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发布2022年度技术攻关重大项目申请指南的通知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发布2023年支持绿色发展促进工业“碳达峰”扶持计划申报指南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发布2022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培育入库申请指南的通知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发布2023年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计划申报指南的通知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提前受理促进消费提升扶持计划(纾困政策—餐饮企业稳增长奖励项目)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发布《2023年深圳市重点实验室组建资助申请指南》的通知
关于申报龙华区2022年获奖文艺作品奖励及2023年文艺创作扶持项目的通知
我区拟以“奋进新征程 建功新时代”为主题,开展2023年度获奖文艺作品奖励及文艺创作扶持工作,以党的二十大确立的“推进文化自信自强,铸就社会主义文化新辉煌”文化强国新目标为引领,以高质量发展为主线,用富于新时代审美取向和龙华本土特色的文艺精品描绘时代画卷、抒写人民史诗,开启新时代龙华文艺事业接续奋斗新征程。现根据《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华区文艺创作扶持与获奖文艺作品奖励办法的通知》(深龙华府办规〔2018〕5号)要求,启动龙华区2022年获奖文艺作品奖励及2023年文艺创作扶持项目的申报受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符合《龙华区文艺创作扶持与获奖文艺作品奖励办法》要求,在龙华区开展文艺创作及获奖文艺作品的参赛单位或个人。
以弘扬主旋律、支持本土原创作品为原则,应聚焦中国奋斗历程,结合龙华区本土实际,弘扬数字龙华理念,挖掘龙华人文内核,传承发展红色文化、奋斗文化、客家文化、时尚文化等优秀特色文化,讴歌奋斗精神,放歌创新时代,描绘崭新图景。
二、文艺创作扶持第七条本办法所扶持的文艺创作包括:(一)音乐类;(二)曲艺类;(三)舞蹈、戏剧等舞台艺术类;(四)影视艺术类;(五)书法、美术、摄影等视觉艺术类;(六)文学创作、人文社科研究类;(七)重大文化艺术活动。第八条扶持金额由专家组对申报扶持项目的意义、创意可行性、题材大小和投资投工量、产生影响等进行综合评定,给出建议,再由区文化行政部门研究确定具体扶持金额,并进行公示后,报请区分管领导审批。各项目类型的扶持金额上限标准如下:(一)音乐类1. 音乐作品创作(含词曲创作、编曲、制作),项目扶持不超过 20 万元。2. 音乐作品推广(含 MV 制作),项目扶持不超过 30 万元。(二)曲艺类1. 曲艺创作,如相声、评书、评话、快板等“说唱”艺术创作,项目扶持不超过 10 万元。2. 广播剧创作,项目扶持不超过 10 万元。(三)舞台艺术类本土原创舞台艺术作品,包括舞蹈以及戏剧、歌剧、舞剧、音乐剧、话剧等舞台剧的创作和巡演。1. 表演时长在 90 分钟以上的原创大型舞台艺术剧,项目扶持不超过 80 万元。2. 表演时长在 60—90 分钟的原创中型舞台艺术剧,项目扶持不超过 60 万元。3. 表演时长在 30—60 分钟的原创小型舞台艺术剧,项目扶持不超过 40 万元。4. 表演时长在 30 分钟以下的原创舞蹈作品,项目扶持不超过 20 万元。5. 优秀剧目巡演活动,每场次最高扶持 3 万元,每项目扶持不超过 40 万元。6. 以上第 1 至 5 目为团队(三人及以上)项目的扶持标准,个人(两人及以下)扶持标准按团队获奖作品的四分之一计算。(四)影视艺术类一般影视类作品的制作、生产、推广采取市场运作,对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公益类影视作品给予资金扶持补助,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五)视觉艺术类(含书法、美术、摄影等)1. 视觉艺术作品创作原则上扶持额度不超过 10 万元。2. 视觉艺术作品推广,如出版、展览等:(1)视觉艺术作品出版,项目扶持额度不超过 10 万元;(2)在国家级专业美术馆举办的优秀艺术作品展览,项目扶持额度不超过 40 万元;(3)在省级专业美术馆举办的优秀艺术作品展览,项目扶持额度不超过 30 万元;(4)在市级专业美术馆举办的优秀艺术作品展览,项目扶持额度不超过 20 万元;(5)对于出国举办的展览,参考省、市级美术馆标准,项目扶持额度不超过 30 万元。(六)文学创作及人文社科研究类1. 文学创作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类,项目扶持额度不超过 10 万元。2. 文学作品、社科研究作品出版类,原则上单件作品扶持额度不超过 10 万元。(七)重大文化艺术活动(含系列活动)1. 具有较高文化价值及社会影响力的文化艺术活动,扶持额度不超过 50 万元;2. 针对连续举办 3 年以上,每年不少于 3 场,已初步形成品牌效应的文化艺术系列活动,扶持额度不超过 100 万元。第九条扶持资金应当用于与项目直接相关的经费,包括劳务费、差旅费、会议费等 33 项费用(详见附件 1)。第十条扶持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开支:(一)部门和单位的人员工资和奖金支出、正常办公支出、行政后勤支出、职工福利支出。(二)部门和单位的基本建设费用。(三)企事业单位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经费或应由政府投资立项安排的项目。(四)已获我区其他同级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五)其他不属于扶持范围的支出
三、文艺作品奖励第十三条原则上,对参赛前已经到区文化行政部门备案过的并获得市级以上文艺奖项的文艺作品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一)本办法所奖励的赛事类型包括:1. 国际公认有影响的顶级和重大文艺比赛、展览、演出等;2. 中央宣传部(含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文联与中国作协)批准常设的国家级文艺创作比赛或评奖;3. 广东省委宣传部(含文化厅及同级文化部门)批准常设的省级文艺创作比赛或评奖;4. 深圳市委宣传部(含文体旅游局及同级文化部门)批准常设的市级文艺创作比赛或评奖;5. 其他业界公认、专业水准高、影响力大的非商业性比赛、展览、演出、评比等。(二)本办法所奖励的艺术门类包括:1. 动态艺术创作类项目,包括音乐、舞蹈、戏剧、戏曲、曲艺、杂技、音乐剧、舞台剧、广播剧等舞台艺术作品,以及影视剧作品等。2. 静态艺术创作类项目,包括文学、哲学、历史学、社会学课题研究、理论宣传和学术著作出版,以及美术、书法、摄影作品等。第十四条根据文艺作品参加赛事或评奖的级别,获奖艺术作品的奖励标准具天博体如下:(一)国际公认有影响的重大赛事,第一档次奖项奖励30-50万元,第二档次奖项奖励 20-40 万元,第三档次奖项奖励 10-30万元。对于获得国际顶级赛事奖项的文艺作品,采取“一事一议”制度另行予以奖励。(二)中央宣传部(含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文联与中国作协)批准常设的国家级文艺创作比赛或评奖,第一档次奖项奖励 30-40 万元,第二档次奖项奖励 20-30 万元,第三档次奖项奖励 10-20 万元。(三)广东省委宣传部(含文化厅及同级文化部门)批准常设的省级文艺创作比赛或评奖,第一档次奖项奖励 10-15 万元,第二档次奖项奖励 8-10 万元,第三档次奖项奖励 3-6 万元。(四)深圳市委宣传部(含文体旅游局及同级文化部门)批准常设的市级文艺创作比赛或评奖,第一档次奖项奖励 2-3 万元,第二档次奖项奖励 1-2 万元,第三档次奖项奖励 5 千-1 万元。(五)其他业界公认专业水准高、影响力大的非商业性比赛、展览、演出、评比的奖项,由专家组委员会讨论,参照上述标准评定,酌情给予奖励。(六)以上第(一)至(五)项为动态文艺作品团队(三人及以上)奖项的奖励标准,静态文艺作品奖励金额按动态文艺作品的二分之一计算,个人(两人及以下)获奖作品奖励金额按团队获奖作品的四分之一计算。(七)同一作品或项目获多项奖励者,按规定中的最高奖励等级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同一作品或项目所获奖项中既有团队奖项也有个人奖项的,可以获得两次奖励,即该作品所获团队奖项中最具代表性的奖项和最具代表性的个人奖项。同一作品或项目在本年度已经领取奖励的情况下继续参加次年的其他赛事并获得更高奖项,只能在上一年领取奖金的基础上进行补差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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