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区文艺精品创作,进一步助推文化兴盛,提升文化软实力,根据《余杭区文艺发展基金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开展2023年余杭区文艺发展基金扶持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申报主体为单位或机构,应在余杭区依法登记注册,财政级次属余杭区,依法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
2.申报主体为个人,可不受社保缴纳地址的限制,其作为主要创作人创作的文艺作品满足申报要求、且余杭区对该作品享有奖项申报权即可申报,但需在立项后在余杭区成立企业方可享受扶持资金;
3.申报主体须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管理水平和文化艺术创作生产业绩,具备完成资助项目的各项能力和水平。
4.申报主体对申报项目依法享有完整的知识产权,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
5.申报主体拥有作品版权和主导权,并确保作品奖项独家申报权、荣誉权归属余杭区。
6.已获得其他余杭区级财政专项资助或以往年度获得本基金资助的项目一般不再重复申请资助。
(二)申报主体须根据实际创作能力确定申报数量,各门类申报项目还须符合以下要求:
1.广播电视艺术类、电影类、网络文艺类项目须在申报时已完成剧本初稿,且未经发表、播映过;在签订资助协议后两年内完成全部制作并获得播出许可;原则上须以余杭区企业进行立项备案,须取得已立项备案的相应证明材料(电视剧须取得《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电视动画片项目须取得《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表》,电视纪录片、网络剧项目须取得已备案的相应证明材料,院线电影须取得《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网络电影须取得规划备案号);申报主体须与项目主要演职人员达成初步合作意向。
2.舞台艺术类原则上在申报时已完成项目策划、剧本创作等前期工作,且在申报前未正式公演;申报主体须与项目主要演职人员达成初步合作意向。
3.视觉艺术类需由区文联或开设视觉艺术创作研究专业的高等院校(所)等单位出具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与申报表一并提交;
4.文学类需由区文联或开设文学研究专业的高等院校(所)等单位出具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与申报表一并提交。
长篇小说、长篇纪实文学、长篇报告文学、长篇诗歌、网络文学的创作出版;中短篇小说集、诗歌集、散文集等集结出版项目;与当今文艺创作、文艺思潮密切相关的文艺理论、评论集。
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创作,包括:戏曲、话剧、歌剧、舞剧、音乐剧(歌舞剧)、儿童剧、杂技魔术剧、木偶剧、皮影戏、小剧场戏剧、交响乐、民族管弦乐、曲艺(长篇、中篇)。
1.视觉艺术新作品创作(包括中国画、油画、水彩(粉)画、版画、漆画、雕塑、书法、篆刻、摄影、工艺美术等门类)。申报项目可为单幅、单件作品,也可为组合、套件作品。
2.主题创作工程及展览项目(包括中国画、油画、水彩(粉)画、版画、漆画、雕塑、书法、篆刻、摄影)。
此次申报的文艺发展基金扶持项目扶持方式分文艺精品揭榜挂帅、创作扶持两种。各项扶持按照“就高、补差、不重复”的原则实施,对符合条件的文艺精品提供最高1000万元的扶持资金。
(一)揭榜挂帅。围绕重大主题和重要时间节点,择优选定若干主题性创作项目给予重点扶持,对于提升余杭城市形象具有重要影响力,具有冲击全国性常设性文艺奖项和国际性文艺大奖潜力的现实题材、革命历史题材和余杭本土题材的优秀作品。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需认真准备申报材料,并发送至区委宣传部邮箱,所有材料压缩至一个文件,文件名为“项目名称+申报单位(个人)名称”:
余杭区文艺基金采用线上申报的方式。项目申报主体务必认真填写《余杭区文艺发展基金扶持项目申报表》,及时上传电子版原件及签字盖章扫描件,同时将以下材料作为附件一并提交:
2.符合申报条件的个人,须提供关于申请人是该作品主要创作人员的证明,经申请人签字后,以扫描件形式进行报送;
5.申报凡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涉及中国历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中国人民历史上重大事件、重要人物和重大决策过程的题材或较多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项目,须提供地市级或以上相关部门的审读意见;
7.由多方联合制作的,须提交相关合作协议文件,以及合作方同意申报者作为申报主体申报资助并签署全部申报文件的授权书;
10.电影类、网络文艺类、广播电视艺术类须提供剧本完成稿、编剧授权证明、项目备案的相应证明材料、主演人员合作意向书,动画作品还须提供分镜头脚本初稿、主要角色和场景设计(三维动画须提交建模和贴图)初稿、片花;
11.舞台艺术类须提供已完成的剧本(编排视频、音乐小样)、创排计划、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扫描件、主创人员合作意向书;
13.文学类作品须提交框架构思及内容提要,长篇小说、 长篇纪实文学、长篇报告文学、长篇诗歌、网络文学在5000字左右;作品样章,长篇小说、长篇纪实文学、长篇报告文学、长篇诗歌、网络文学在2万字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