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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会之宗旨是在法律制度下维护本会之合法权益,促进各方友谊,共同建设、发展之繁荣。
八、全体会员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由所有会员组成。每年开会一次,十五天前必须通知会员召集。
第二条 性质:各民族民间文艺家自愿结成,兼有学术性、专业性和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系xx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xx市民间文艺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并承诺不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不损害公民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文联、上级民间文艺家协会的业务指导;接受xx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一)积极组织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和理论,学习“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学习党对文艺工作的重要指示,发扬密切联系群众、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努力钻研民间文艺业务,不断提高艺术修养,促进民间文艺的繁荣和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
(二)本会对会员及广大民间文艺工作者负有组织、协调、联络、服务的职责。具体任务是:继续搜集、深入研究、加强联络、扩大服务。积极开展对各种民间文艺、民间工艺的发掘、创作和保存工作。认真做好民间文艺集成资料的保存工作。
(三)本会积极配合各社会团体、各民间艺术团体,开展市内外民间文艺交流,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做出贡献。
(四)本会应加强民间文艺理论队伍建设,定期开展学术活动,活跃学术空气,通过各种形式,不断探讨和研究民间文艺发展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争取多出学术理论研究的成果。
(五)依据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会员和民间文艺工作者的各种合法权益。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对上实行团体会员制,同时保留和继续发展个人会员。
2、从事民间文艺的搜集整理,并在地市级以上报刊发表三篇以上的民间文艺作品者;
3、从事民间文艺理论研究工作,在地市级以上报刊发表两篇民间文艺学术论文者;
6、发掘、整理、制作民间工艺用品,并具有一定水平者及从事民间工艺品开发有成绩者;
(八)会员符合市民间文艺家协会会员条件者,本会负责向市民间文艺家协会推荐。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推荐出代表,约时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在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主席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一条 民间文艺家协会是领导的x自治区各盟市、旗县市(区)民间文艺家协会和各民族民间文艺家、民间文艺工作者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自治区党委政府联系广大民间文艺家和民间文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民族文化大区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民间文艺家协会以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立足于民族、立足于本土、立足于传统,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致力于发展和繁荣我区民间文艺事业与产业,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社会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动民族文化大区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民间文艺家协会对会员及民间文艺工作者负有联络、协调、服务及业务指导责任。
第五条 本会依据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维护民间文艺团体、民间文艺家、民间文艺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本会以广泛团结民间文艺家和民间文艺工作者为己任,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民间文艺家和民间文艺工作者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学习业务和科学文化知识,加强会员道德修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努力提高会员队伍的思想文化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 规划、组织和指导全区的民间文化活动与交流,全面实施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的保护工作,支持民间文化产业发展,做好民间文化搜集、整理、研究、翻译、出版、教学和传播。
第八条 本会积极培养优秀民间文艺人才,重视、支持群众性民间文化活动,并以命名优秀民间文艺家、建立民间文艺之乡与民间文化传承基地、民间文化保护基地,创办民间文化期刊,举办各种博览会、艺术节,通过多种形式,促进民间文化的保护、传承、发展和创新。
第九条 本会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各种形式的民间文艺比赛活动,对重要的民间文艺成果及在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民间文艺团体、民间文艺家、民间文艺工作者予以奖励和表彰。
第十条 本会积极与区外民间文艺团体、民间文艺家、民家文艺学家的联系、合作与交流,为弘扬民族的优秀文化艺术贡献力量。致力于促进国际民间文化交流,增进同有关国家民间文化艺术组织、机构、民间文艺家的友好往来。
第十一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和个人会员制。各盟市、旗县市(区)民间文艺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全区性产业系统文联所属民间文艺家协会和民间文化学术团体,经申请并由主席团审议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二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在民间文学、民间艺术、民间文化领域取得显著成绩者,若赞成本会章程、本人申请、并由两名本会会员介绍和所在盟市、旗县市(区)民间文艺家协会推荐者,经本会秘书长办公会议批准,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 区直机关系统申请者和各盟市、旗县市(区)因工作而流动等特殊原因申请加入民间文艺家协会者,可由本人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经两名本会会员介绍,并获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四条 根据民间文艺发展的实施情况,经有关专业委员会筹委会提出申请、主席团批准,成立各类民间文化艺术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应遵守民间文艺家协会章程和申报专业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关条例和要求,配合民间文艺家协会开展各项工作,并积极推荐优秀人才入会。
第十五条 经主席团审核批准,可授予对我区民间文化事业有特殊贡献的区外和港、澳、台及国际知名民间文艺家名誉顾问、名誉理事或名誉会员等称号。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的责任与义务;有参加本会活动、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有执行本会决议、按期缴纳会费、为本会推荐会员的义务;有退会的自由;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文艺活动、学术活动、评奖活动和对外交流活动、优先获得本会相关信息的权利。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有损本会名誉,经本会主席团讨论决定,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第十九条 全区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相关单位推举产生,并可根据情况确定部分特殊代表。各团体会员主持日常工作的一名负责人为全区代表大会团体会员代表,并作为代表该团体会员的委员会候选人。代表团体会员的委员会,一经工作变动即由团体会员另行推举更替人选,并报本会主席团确认。
第二十条 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全区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委员会行使代表大会权力。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代表大会和委员会授予的权力。本会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在主席团的领导下负责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全区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委员会会议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由主席或主席委托驻会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成员的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转入相应的名誉职务。
本会设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名誉委员若干名,并由主席团推举或聘请。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兼任委员。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经过民主程序予以调整、罢免或撤换。
第二十五条 x自治区民间文艺家协会的英文名称是,简称民协(imfaa)。其会址设在呼和浩特市。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本会全区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其修改权属本会全区代表大会。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x自治区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席团。天博